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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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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云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专业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我校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学位委员会
云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专业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我校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云南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修读云南民族大学辅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一)在校学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三)具有我校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正式学籍,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获得规定的相应学分,双学士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2.0)以上,经云南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获得辅修专业学位证书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一)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者;
    (二)未达到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者;
(三)双学士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四)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者;
(五)无故逾期未办理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注册手续者;
(六)无故拖欠学费者。
第四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时毕业,已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但还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位证书课程学习,如不申请延期毕业,即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形式补修所缺课程者,不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不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已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校出具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如需申请延期毕业者,可在每年的6月10日前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形式补修所缺课程,经考试合格获得规定学分,符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如在毕业离校两年时间内仍未修满取得双学士学位所规定的总学分(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不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仍不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已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校出具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五条  学生完成双学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满足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主修专业为暂结业的,须在规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在领取了换发的毕业证书和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后,补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生主修专业为暂结业,且未完成双学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不满足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领取了换发的毕业证书和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后,仍不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已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校将出具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七条  如发现辅修专业学位证书获得者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云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情况,经云南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复议,有权作出撤销授予其辅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决定,并收回已颁发的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授予程序:
(一)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云南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双学士学位备案表》(见附件一),并交到开设辅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学院。
(二)审核
双学士学位开办学院认真审核学生的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填写《云南民族大学XX年双学士学位拟毕业学士名单》(见附件二)报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将拟授双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三)评定
学校学位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审会审议审定教务处上报的审核结果,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结果,学校将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四)辅修专业学位证书颁发
学校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获得者颁发云南民族大学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同时将获得双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对学校不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公告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开设辅修专业学位证书专业的学院提出申请复核,校学位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的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之复核申请人,若复核决定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将在校内公告,公告期满3天后视为送达。校学位委员会对是否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具有终审权。
第十条  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授予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学校教务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修读云南民族大学辅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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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云南民族大学 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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