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 我要转专业

高考报名网    来源: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8-24       本文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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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特长,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录取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不设成绩门槛,且在校期间有两次转专业机会。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学生满足转入专业的相关招生要求,允许以校内考核方式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  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三章  特殊原因转专业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3.因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转专业的统筹安排,各学院组织实施。
 
1.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学生转入XX专业考核办法》,对报名条件、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均应做出明确规定,以学院正式文件形式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并在教务处备案(如需修改考核办法,须提前一年公布);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各学院要成立3-5人组成的转专业监督小组(人数为单数),由本单位书记担任监督小组组长,成员要包括本单位纪检委员和学生代表。
 
2.各学院根据专业师资状况、实验室条件、学生就业等情况科学拟定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人数,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3.接收学院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各专业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专业负责人任组长,专业骨干教师参加,考核重点可放在学生专业基础素质及专业特长上。考核结束后,各专业及时将录取名单及全部考生考核排名报送教务处。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本专业公布的计划接收人数的专业,同时上交考核过程录像资料。
 
4.学生申请转专业在第二学期、第四学期末进行,每人最多填报2个转专业志愿,参加2个专业的转专业考核,按志愿次序依次录取,如果相关专业接收计划第一志愿已满,不再接收第二志愿。
 
5.各学院可接收学生转专业的名额不应超过公布的计划数。
 
7.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能进行一次,同时签订转专业确认书,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按照转入专业标准交纳学费。
 
8.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如发生徇私舞弊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按如下程序办理:
 
1.每年6月份教务处在校园网和教务处网站上公布转专业通知。
 
2.报名者参照各学院分专业转专业考核办法,符合专业报名条件的学生登陆教务网站报名(学籍管理—转专业报名管理)。
 
3.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教务处将报名学生信息投档到各学院。
 
4.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以下工作:
 
(1)各学院需组织转专业工作小组,严格按照专业考核细则,对报名转入的学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和考核,并确定拟录取名单。
 
(2)学院填报《年度转专业拟录取名单》报送教务处,录取名单经学校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签转专业确认书并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转专业的学生,根据转专业通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东北林业大学普通本科生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因患病转专业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并经校医院审核。
 
2.因“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的,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因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须提交成绩单等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特殊原因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组织专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签转专业确认书并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专业负责人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有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补修;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在校本科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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