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新生须知——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高考报名网    来源: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8-21       本文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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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鼓励广大青年学生立志成材,奋发有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东北林业大学各项奖励的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使奖励的评比工作真正实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奖优促学的目的。
 
  第三条  评审工作坚持品行端正、学习优秀的标准。把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能力素质作为综合评价对象,努力引导学生提高自觉学习意识,培养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条例的实施对象为我校取得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五条  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奖励分以下14种: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4.专业奖学金
 
5.科技创新奖学金
 
6.精神文明奖学金
 
7.社会实践奖学金
 
8.文化艺术奖学金
 
9.体育优胜奖学金
 
10.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1.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12.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3. 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14. 优秀寝室荣誉称号
 
  第六条  学生的各项奖励资金按照奖励性质分别由中央财政划拨或从学校设立的学生奖励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章   学生奖励评审机构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校级以上各级各类学生奖励的初审推荐权。
 
  第八条  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拥有学生各种奖励的终审权。
 
  第九条  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处负责学生各级各类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学生申报奖励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学生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十一条  学生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能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须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善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各项奖励的评定:
 
1、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2、未取得学籍者。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成绩有一门不及格者,一学期内受二次院级通报批评、一次校级通报批评,须降等参评奖学金。
 
 
 
第四章   学生奖励评审时间
 
  第十五条  专业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为每学期初评选,并在所评选学期发放所评定的奖学金。
 
  第十六条  其他类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并于评选后发放所评定的奖学金。
 
  第十七条  其他类学生个人或集体奖励每年度评选一次,并在开学典礼上颁奖。
 
 
 
第五章   学生奖励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各项奖励的评比实施细则,由学生本人书面向班级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在班级班委会或团支部的领导下,由各班集体(或以年级为单位)同学共同评议通过,经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经学院公示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条  由学生处核查汇总后,将拟授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励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内如对拟授奖名单有异议,可向学生处以书面或其他方式提出,学生处将予以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将获奖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学生集体奖励的申报与批准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奖励的实施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学生除具备本条例规定之基本条件外,依《东北林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学生除具备本条例规定之基本条件外,依《东北林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节  优秀学生奖学金
 
(此节内容已修订,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东北林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与发放标准:
 
1.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6%,发放标准:人民币150元/月;
 
2.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12%,发放标准:人民币100元/月;
 
3.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17%,发放标准:人民币50元/月。
 
  第二十七条  新生第一学期不参与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度按十个月计发。
 
  第二十九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学院参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后实施。
 
 
 
第四节  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条  我校专业奖学金的实施范围为在林学、森林保护、森林工程、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数学、物理、化学专业学习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  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人民币500元,每年按十个月计发。
 
 
 
第五节  科技创新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选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条例》施行。
 
 
 
第六节  精神文明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参评精神文明奖学金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1.在抢险救灾、保卫国家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有较大贡献者;
 
2.见义勇为表现突出者;
 
3.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显著者。
 
  第三十四条  获得此项奖学金者,学校授予其东北林业大学“精神文明标兵”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人民币500—2000元。
 
 
 
第七节  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报社会实践奖学金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必须在参加社会实践、从事社会调查活动中写出了较高学术水平的调查报告、学术报告,并在有关刊物(国家二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成果被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用取得较显著效益者;学生参与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并为有关部门或单位解决生产难题或技术问题效果显著者方可申报参加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
 
  第三十六条  获得此项奖学金者,学校授予其东北林业大学“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一等奖人民币200元;二等奖人民币100元;三等奖人民币50元。
 
 
 
第八节  文化艺术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评文化艺术奖学金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必须在全国、省、市组织的大学生文化艺术比赛、汇演或展览中获奖者方可申报文化艺术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文化艺术奖学金者实施如下奖励:
 
1.集体项目:第一名奖励人民币150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100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50元;
 
2.个人项目:第一名奖励人民币200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100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50元。
 
 
 
第九节  体育优胜奖学金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评体育优胜奖学金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必须在全国、省、市大学生体育竞赛中成绩突出者方可申报体育优胜奖学金。
 
  第四十条  对获得体育优胜奖学金者实施如下奖励:
 
1.集体项目:第一名奖励人民币150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100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50元。
 
2.个人项目:第一名奖励人民币200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100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50元。
 
 
 
第十节  三好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参加三好学生评选除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参评:
 
1.学年度操行评等为优秀;
 
2.考试课无不及格成绩,考查课均为合格,学年度考试课加权平均分为85分以上(含85分);
 
3.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四十二条 东北林业大学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各学院学生总数的6%。
 
 
 
第十一节   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参评优秀学生干部除具备本条例规定之基本条件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参评:
 
1.学年度操行评等为优秀;
 
2.考试课无不及格成绩,考查课均为合格,学年度考试加权平均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
 
3.能够掌握有关学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
 
4.能够发挥学生干部先进引领作用,在学生中拥有良好群众基础。
 
  第四十四条 班委会、团支部以上学生干部均在评选范围之内。
 
  第四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校级学生组织和各学院学生干部人数的7%以下。
 
  第四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采取基层否决制,上一级学生组织评定的优秀学生干部必须经该学生所在学院、班级同意,否则当选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授予当选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在每学年开学典礼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被评为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者,由学校授予其东北林业大学“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在每学年开学典礼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获奖学生干部名单在校刊上公布。
 
 
 
第十二节  优秀毕业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参评优秀毕业生除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参评: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遵守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4.学习勤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校级(即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模范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五项奖励中的一项)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省级以上各类比赛中取得过优秀成绩且加权平均成绩位于本专业前二分之一,在校期间操行评等为良好以上;
 
5.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6.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或在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可予以破格推荐,报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十条  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人数的10%。
 
  第五十一条 学校授予当选毕业生东北林业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在毕业典礼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节   先进学生班集体
 
  第五十二条  学生班集体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参评先进班集体:
 
1.班级同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收到较好效果;
 
2.班风端正,集体荣誉感强;班级同学讲文明,有礼貌,主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同学之间团结互助、关系融洽;
 
3.班级学习风气良好,学生专业文化素质平均分数排在全学院的前列;
 
4.班级没有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
 
5.班级至少有一个校级“优秀寝室”;
 
6.班级同学身体健康,全班同学均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合格水平;
 
7.班级干部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团结正派,以身作则,经常组织班级同学开展新颖多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全校在籍学生班级数的10%(新生班级第一学年不参评)。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授予当选的学生班级“东北林业大学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条例自行创设本学院学生奖励奖项,并制定奖励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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