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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和创业扶持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中央、省转移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牵头推进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选拔培养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推进全市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负责本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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