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高考报名网    来源: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20       本文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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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和认定工作,引导学生积极有序地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学分范围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竞赛、社会实践、发明创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
1.已结题的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
2.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3.作为正式代表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4.正式发表论文;
5.发明创造获得专利;
6.参加创业培训或者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指学生依托专业知识开展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企业运营过程);
7.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二、创新创业学分用途
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可用于免修不超过8学分的开放课程学分或代替第二课堂学分。
三、奖励项目
1.竞赛
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学生,国家级各类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4、3、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省级各类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2、1.5、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市级、校级竞赛活动中一等奖获得者,每人分别计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2.科技活动
(1)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中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经学校审批,可获得2-4个创新创业学分。
(2)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科技活动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4、3、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省级科技活动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3、2、1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2、1.5、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国家级或省级科技活动获优秀奖、鼓励奖者,国家级每人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省级每人计0.5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3)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已结题项目,可分别获得16、12、8、5个创新创业学分,分值由指导教师分配。已结题的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可获得8个创新创业学分,分值由指导教师分配。
(4)在SCI、SSCI、A&HCI、EI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计6个创新创业学分/篇,第二作者计4个创新创业学分/篇,第三作者计2个创新创业学分/篇。在国家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研究论文者,第一作者计4个创新创业学分/篇,第二作者可计2个创新创业学分/篇。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者,第一作者计1个创新创业学分/篇,第二作者可计0.5个创新创业学分/篇。
(5)代表学校参加国际级学术交流活动,每人计4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参加国家级学术交流活动,每人计3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参加省级学术交流活动,每人计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其他每人计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6)凡获得各类指定的艺术专业设计比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1.5、1、0.5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1、0.5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3.创业实践
(1)参加政府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创业培训,有证书或成绩证明者,每人计0.5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2)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公司,或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注册公司,学校根据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企业年营业收入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台账等有关证明,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在3-5人的公司,给予4个创新创业学分,根据股权结构进行分值分配;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在6-10人的公司,给予8个创新创业学分,根据股权结构进行分值分配;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10人以上的公司,给予12个创新创业学分,根据股权结构进行分值分配;其他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公司,负责人计1个创新创业学分,成员计0.5个创新创业学分。
(3)参与校级以上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的项目(相同项目参与不同成果展不重复奖励),每个项目给予3个创新创业学分,由负责人进行学分分配。
四、认定程序
1.每学期期末前,符合申请创新创业学分条件的学生填写《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并由教务处审核认定,经认定符合规定的,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
2.同类别的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累加。不同类别的创新创业学分可进行累加。
3.各学院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严格把关,严禁虚报、假报,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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